按照恒星的明亮程度,把它们分成等级,叫做星等。星等这个名词,在应用中有它特殊的含义。它只是关于恒星亮度的比较标准,而与恒星本身的发光量完全无关。有许多恒星,看起来似乎很小也很暗淡,但是实际上,它们有巨大的体积,超过了天空某些最亮的恒星。所以,恒星的实际星等和目视星等之间并没有简单的关系,也就是说,恒星的划、和它的亮度之间不是简单的比例关系。
星等这个名词的应用,在早期天文学中就确定了。在发明望远镜之前,在已有其他方法判断恒星的大小之前,恒星的等级是按照肉眼所见的情况来确定的。有些星用肉眼看来似乎是最大最亮的星,因而设想它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就把它叫做1等星;其次的叫做2等星,再其次的叫做3等星,依此类推。把全部肉眼可见的恒星,按照它们的明亮程度分为6个星等。近代天文学家发现这个描述恒星的方法很方便,因而继续使用,对各个星等的亮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根据同一原则来描述用望远镜观察到的恒星,星等增加到20多个。
这种分等方法,自然带有一定的任意性。因为全天空中的亮星,从最亮的天狼星到仅能看得见的暗星的恒星之间,它们的亮度等级各不相同;如果就精度而言,我们既可以把可见恒星分为6个星等,同样也可以分为印个星等。此外,一般的观察者,只凭肉眼取得的不甚准确的测量结果,要从所接受的全部星光中,把某一个星等中的暗星同次一个星等中的亮星区别开来,确实是不容易的。肉眼观察是古代的天文学家确定恒星等级的唯一方法,在各个星等的亮度分界线上,往往有不同的意见。作为1等星的分界,就有14个到20个之多,其他较低一级的星等,就更难得一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