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营业执照,劳动仲裁的确是不予受理。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