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费: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否则,扣除违法。
二、要你招人顶缺或干够若干天数。劳动合同签订通常情况下都约定辞职需提前通知用工方,这个一条款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否则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结论: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未做满一年扣除培训费,则应该;如果没有约定,则无需扣除。辞职应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用工方,在合同约定的提前时限内,你应当继续工作,在达到约定时限或企业招到能接替你岗位的员工并批准您辞职时,你再离开。但工资应计算到你离岗之日为止。
1、他没有权力扣除你的培训费,入职培训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除非特殊的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培训,且在合同里面注明。
2、你可以提出辞职,这是你的权利。理论上讲单位应该你干够多少天,就给你开多少天的工资,不应该克扣你的工资。当然,实践上很多企业是不够规范的,你如果不干够一个月,很有可能就不给你开支。
3、如果能坚持下来,把本月干到底。同时保留各种考勤证据,好到时候要工资。
扣培训费的事情找到企业方面据理力争,做好解释工作。实在不行,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当然为1个月的工资及培训费,这么做实在不值,但是必须先与企业和气的沟通协商,力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万一不行,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那么企业还是顾及影响,会退让一步的。
1.答应厂家的要求:干够一定天数,然后结工资走人,(终止劳动合同)。
2.厂家(用人单位)无权要求扣除什么培训费、要你个人单方面招人顶替你的位置。
3.这份劳动合同对你(劳动者)和厂家(用人单位)都有约束力。
4.“本月开上月的工资”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则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你这样貌似是违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