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汉景帝时期的《棰律》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这个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点之一。笞刑—— 五刑之一。
五刑既,笞、杖、徒、流、死。笞刑——指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流放刑——迁刑、谪刑(适用于官吏犯罪)。肉刑——指黥(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死刑——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再杀之);磔(裂其肢体而杀之);腰斩;车裂;吭(即坑,活埋);定杀(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族刑(夷三族或灭三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
笞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式,正式开始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景帝时,规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较轻的,打十至五十下的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为杖刑,责打部位为背、臀、腿。
宋代则分为臀杖和脊杖,分别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在英国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见的,尤其在东南亚,例如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