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变更的含义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1) 会计政策使用错误的更正,应作为前期会计差错予以更正,不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2) 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这种变更应作为对本质上不同交易或事项采用适合该交易或事项的会计政策处理,不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如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本质不同的交易,如果以前各期只有经营租赁业务,本期发生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采用适合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这种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3) 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对初次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确定采用适合于该交易或事项的会计政策,但不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如本期新增建造合同业务,应采用不同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属于采用适合于初次发生业务的相应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本质上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考虑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的影响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为了简化核算,不将其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如由于变更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将某些固定资产由计提折旧转为低值易耗品摊销。
会计政策变更条件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企业变更会计政策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有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两种,两种方法适用不同的情形。
(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企业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 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例如,2007年1月1日我国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动,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 –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应遵循的处理方法;
• 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4)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即不切实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可见,企业变更会计政策,原则上都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只有以下情况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1)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可以不作追溯调整,允许采用未来适用法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例如,持有至到期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其计量基础由历史成本改为公允价值,列报表项也已经更改,是典型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但是,根据准则对其做出的专门规定,允许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此类变更事项;
(2)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会计估计变更的含义
企业据以进行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则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注意事项:
在会计实务中,判断会计估计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如果以前会计期间的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属于会计差错更正,不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如为了认为地调节利润各期利润,随意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折旧方法;随意调整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随意提高坏账损失的计提比率等;
(2) 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因为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能做出切实的判断,故应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如某项无形资产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决定将该项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一次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成本由分期摊销改为全部一次计入当期费用,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无形资产价值由若干期摊销改为一次摊销,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对于这类业务,应将其视为会计估计变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会计估计的变更条件
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通常,会计估计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可以考虑进行修订、变更:
(1)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如某项固定资产原预计使用10年,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即将被新设备取代,预计受益年限只有5年,则应相应调整折旧年限;
(2) 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如某企业原按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但新的信息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比例为10%,于是企业改按1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原企业某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按10年计提折旧,但新的信息表明,该项固定资产最多使用6年,于是企业改按6年计提折旧。
会计估计的判断
会计估计的判断,应当考虑与会计估计相关项目的性质和金额。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企业应当披露的重要会计估计包括:
(1)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产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弃置费用的确定;
(4) 消耗性生物资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生物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
(5)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摊销方法;
(6) 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7)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资产可回收金额的确定;
(8) 职工薪酬金额的确定;
(9) 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0) 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1) 预计负债金额的确定;
(12) 收入金额的确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
(13) 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14) 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5) 一般借款资本化的确定;
(16)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
(17) 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8)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确定、承租人融资租赁折现率的确定、融资费用和融资收入的确定、未担保余值的确定;
(19)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摊余成本的确定、金融减值损失的确定;
(20)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程度的确定、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的确定;
(21)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的确定;
(22) 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算及充足性测试;
(23) 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折耗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折旧方法、弃置费用的确定。
会计估计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基础
企业应当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该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基础。
(1)以会计确认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2)以计量基础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3)以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4)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该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
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方法
在划分一项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时,企业首先应分析并判断该事项是否涉及会计确认、计量基础选择或列报项目的变更;当至少涉及上述一项划分基础变更的,该事项是会计政策变更;当不涉及上述划分基础变更时,该事项可以判断为会计估计变更。
【示例1】某企业在前期将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相关的一般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当期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有关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企业因此将对该事项进行变更。该事项的计量基础未发生变更,即都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该事项的会计确认发生变更,即前期将借款费用确认为一项费用,而当期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埃及确认的变更导致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列报也发生变更。该事项涉及会计确认和列报的变更,所以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示例2】企业原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的实际情况,企业决定改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该事项前后采用的两种计提折旧方法都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对该事项的会计确认和列报项目也未发生变更,只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净值等相关金额发生了变化。因此,该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