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背书应该认定为具有连续性。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乙为第一背书人,丁为第二背书人,戊为第三背书人,前后依次衔接。
本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付款银行(第一债务人)、甲(出票人)、丙(保证人)、乙、丁、(后二人为背书人)。
但愿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
题目少了一个空白背书的环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