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甲做的是乙、丙的三分之二, 可得:甲做的是总数的 (2/3)÷(1+2/3) = 2/5 ; 已知,乙做的是甲丙两人的七分之三,(若按题中的“三分之七”则无解) 可得:乙做的是总数的 (3/7)÷(1+3/7) = 3/10 ; 所以,零件共有 15÷(1-2/5-3/10) = 50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