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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初,甲地的某设备经营租赁公司(A)代理乙地的某机械厂(B)销售给丙地的某建筑公司(C)建筑机械若干台/套,其销售合同中约定:B于同年5月底前将该批机械发运到C处;C应于货到后10日内验收,并于6月20日前将货款一次性汇至B的指定银行账户;本合同事项若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等等。该批货物如期运达后,C在验收时发现其中的大部分机械与合同约定的型号不符,因而拒绝支付货款。7月10日,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C的违约责任。C按法院通知出庭应诉,并委托律师D代为诉讼。D在出席首次开庭时,以B所供货物不合约定为由对B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法院追加A参加本案诉讼。  试分析:  (1)该案中的A、B、C、D各有何诉讼地位(身份)?  (2)对于该案,法院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3)该案若由法院管辖,则案件的管辖权应属于何地法院?  (4)该案若由法院管辖,则对“B诉C”和“D代理C诉B”的行为各应如何定性? 
2026年09月22日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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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A是第三人,B是原告,C是被告,D是C的诉讼代理人。
对于该案首先应该按约定有仲裁机构仲裁,但是当事人先起诉至了法院,且对方应诉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也有管辖权。
该案中甲地乙地丙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B诉C是本诉,D代理C诉B是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