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人们的生活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它囊括了对人发生影响的一切过去、如今和将来的人、事、物等全部社会存在,其中历史传统、文化习俗、社会关系等社会现实,则是更为重要的心理环境。人不能反映生活环境中的全部事物,实际上对人心理发生影响作用的心理环境只是人整个生活环境的一部分。在同样的客观环境中,每个人所受到的影响也并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