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明知丙意图盗窃财物,没共谋的情况下各给丙提供一把钥匙。丙只找到甲给的钥匙但被抓未遂。乙什么罪?

甲,乙明知丙意图盗窃财物,在没有共谋的情况下各自给丙提供了一把钥匙。丙只找到甲给的钥匙,但是丙去盗窃财物的时候被人当场抓获。我们知道甲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那么请问乙是否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为什么?1、有的书籍说,乙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具有帮助故意,但帮助行为对丙盗窃行为既没心理帮助作用也没有物理帮助作用,属于帮助未遂的情形,按照共犯从属性原则,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固不能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2、有的书籍说,乙已经将钥匙交给了甲,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帮助行为对正犯发挥的作用只维持到正犯开始犯罪的预备阶段,便不再继续发挥总用了,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对于帮助犯的犯罪预备,实务中一般不予定罪出发,但他的行为的确已经成立帮助犯。请问哪种说法才是对的呢?(请使用应对司法考试的思维,而不是法硕考试思维、实务思维、学术思维,谢谢)
2026年09月27日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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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在欲盗物品价值不大或者盗窃可能形成社会危害性不大之下,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无论在实践与司法考试,吾皆此观点。乙准备工具至丙,盗窃预备而已。然而此工具可致实行犯既遂,如若仅以犯罪预备定罪量刑必违刑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如何定罪量刑仍应当考察具体案情。在实行犯未遂之下 ,可以以犯罪预备视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吾认为仍可考察实行犯倚此工具行事之难易与乙之提供工具之意志等因素。
值得一提的仍有,甲乙与丙皆互不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