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正确处理本案,首先应正确把握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本身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一般包括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产品制造上的缺陷和产品指示上的缺陷;产品是应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其责任条件是:(1)由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即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2)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后果。(4)产品缺陷与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通常理解,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本身存在的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从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看,也都是强调产品本身缺陷直接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即产品本身是致害物体,产品存在的缺陷是致害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本案原告钱款受损,是盗窃分子盗窃行为所致,致害手段是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盗窃是致害的原因,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受到的这种财产损害是产品质量责任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作为产品生产者的被告即对不应由其负责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是法、理所当然。
对上面的答复非常不满意。
消费者购买保险柜正是为了防止盗窃。如果保险柜根本起不到防盗的作用,厂家又生产、销售,岂不是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
保险柜质量的核心是防盗能力。虽然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盗窃行为,但是由于保险柜质量存在问题导致盗窃者顺利盗取财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我觉得生产者应该要赔偿的,不晓得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