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困难申请应写明: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导致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造成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造成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