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09年卷三第8题?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Ƞ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Ƞ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Ƞ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是选C,我知道抵押合同有效,但是为何抵押权不设立?为何不是发生抵押权设立效果,但顺位靠后?钟秀勇说的物权法20条的含义有两个(在2019版的《钟秀勇讲民法之精讲3》第233页),1.办理了买卖等旨在转移所有权合同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出卖、赠与、抵押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2.办理了抵押合同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该不动产的,仍可发生抵押权设立效果,只是顺位靠后。
2026年09月23日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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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你自己也写出来了:办理了抵押合同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该不动产的,仍可发生抵押权设立效果,只是顺位靠后。
注意是抵押合同的预告登记,才有顺位靠后的情况,而题目中是买卖合同,按照物权法20条的规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甲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