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不是国家干部,也不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具备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动合同,不能认定工伤。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出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委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委员并不是从村集体领取工资或者报酬,由此看出其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既非劳动关系,又非个体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之下,村干部因村里公事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给出同样答案。也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
既然工伤不能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也不能认定,那么,就应该比照公务员工伤处理办法得到补偿,由村委会以及乡镇政府给予赔偿。
在工作时间,为村里办事肯定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