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理解你问题中描述的“担保方”是什么身份,但是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5分之一的情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
出卖人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的,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综上,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标的物(车辆)的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车辆)的使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