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厂(公司)前以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驳回,依照《商标法》第21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申请人:
(章戳)
地址:
年月日
说明:可以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