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题目,求高手解决

祥云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交给华美房地产公司,用于购买一批住宅奖给优秀职工,承兑人记载为中国银行某分行,祥云公司的长期业务伙伴企业主唐某在汇票上签章,成为保证人。华美公司为购买办公设备,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嘉禾公司,嘉禾公司又将汇票转让给福瑞健身中心,购买一批健身卡分给高管人员。福瑞中心向承兑人中国银行某分行提示承兑时,该行以出票人祥云公司款项不到账为由,于2005年9月28日拒绝承兑。1、中国银行某分行应出具什么文件?2、福瑞公司可向谁提出追索?3、福瑞公司于2005年9月28日向嘉禾公司和华美公司通知汇票被拒绝承兑,并向二公司提出追索,但二公司都濒临破产。福瑞公司得知此情况后,在2005年10月30日又向祥云公司和唐某提出追索,祥云公司称自己未被及时通知汇票被退票,唐某称福瑞公司已选定嘉禾、华美二公司行使追索权,二者都拒绝清偿。二者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2026年09月24日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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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首先,根据汇票确定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付款人等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上各方对于票据被拒绝支付时有付款责任。

其次,取得银行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通常银行如果拒绝支付会出具拒付通知一类的文件,如果被拒绝也应以其他方式取得相应文件,否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票据法》第三⼗七条规定:“背书⼈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不能获得付款时,应向持票⼈清偿本法第七⼗条、第七⼗⼀条规定的⾦额和费⽤。”

可见,背书⼈的担保责任是⽆法通过约定免除的。空白背书的转让因为没有让与人的签名,依票据法第5条的规定,让与人当然无需负票据责任。如果将来该汇票不能付款,受让人及其后手均不得对空白背书的让与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