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汇票确定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付款人等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上各方对于票据被拒绝支付时有付款责任。
其次,取得银行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通常银行如果拒绝支付会出具拒付通知一类的文件,如果被拒绝也应以其他方式取得相应文件,否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票据法》第三⼗七条规定:“背书⼈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不能获得付款时,应向持票⼈清偿本法第七⼗条、第七⼗⼀条规定的⾦额和费⽤。”
可见,背书⼈的担保责任是⽆法通过约定免除的。空白背书的转让因为没有让与人的签名,依票据法第5条的规定,让与人当然无需负票据责任。如果将来该汇票不能付款,受让人及其后手均不得对空白背书的让与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