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伤到人就牵扯到刑事案件,看上面的意思是就在招牌上付了一张纸,一张纸应该不会砸死人吧,肯定是招牌承担全部责任
1、没有故意伤害致死、或是故意杀人的问题,所以没有刑事责任,只是民事赔偿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死者和伤者的损失,应由此招牌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赔偿,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招牌属于商场管理、广告主所有,所以应有广告主和商场共同连带赔偿。
4、“应该怎么样划分责任呢?我们应赔偿吗? ”:
(1)对外应是连带赔偿,对内可以按责任大小确定各自的赔偿比例。
(2)如果那招牌上有你做的广告:你就应当赔偿。
由商场和广告公司共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