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七十八条对应法律责任。保健产品标签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应如何处罚。

食品安全法七十八条对应法律责任。保健产品标签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应如何处罚。
2026年09月17日 01:38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会被罚款的。

网友(2):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