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仍应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另:财务税2014 57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减半,没有抵扣过就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