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也独立核算,所以依照上述规定,你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自发包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如果没有报告,你公司将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如果已报告税务机关,则不需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主管税务机关仅向子公司追缴税款。
至于总公司的利益保障,不属于纳税问题,可参考其他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