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间借贷 的利息可以转化为本金再生利息,但合计不得超过 借贷合同 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利率为借贷 合同成立 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3、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