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彩礼钱是可以退还的,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第二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包括:
1、未共同生活;
2、因支付彩礼钱导致男方生活困难。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并不是日常用语中的生活困难。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