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方燕律师 请您帮帮忙

我有一辆驾校的教练车于12年10月卖给他人 由于教练车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当时只签了个买卖协议 写的很清楚 此车于12年10月11日以后的所有事情由现任车主承担但是 在12月的时候现车主撞人了 但是没有逃逸 在得知需要巨额医疗费后人消失了 被撞方家属现在已经起诉我了 法院判我负连带责任 我该不该上述 多谢
2026年09月23日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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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你有权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连带责任,你当时是如何答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