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可按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情势变更情形以外的其他两种情形)将劳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 单位。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