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四)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成年人是没有自己的法定监护人的,他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监护人的对象一般为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但父母会老去,他们慢慢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虽说他们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配偶,但真正起到监护责任的还是他们拉拔那么多年成才的子女。
子女的监护人是父母亲,父母亲的监护人,肯定是他的父母亲,也就是爷爷奶奶。
你们父母的监护人可以是他们的父母也可以是他的子女,也可以是他们互相监护。
成年人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处于需要保护和关注的时期,我国在法律上设置了监护制度,以最大可能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通过监护人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但是让人痛心的是,如“南京虐童案”这类监护人打骂未成年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而给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的新闻时有发生。
未成年人的监护原则上由父母担任,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民法总则》规定,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来确定担任监护人的主体,此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协议监护制度。
法律规定,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民法总则》对于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对于很多父母不适合监护的家庭,灵活选择的空间,无疑是未成年人的福音。
孩子会一天天长大,再一天天变老,慢慢也就成为了又一次需要被监护的老年人。
如果说有些人,当他还是孩子的时候,父母不是他的监护人。
那么他老年以后,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又一定要是自己的子女呢?
我们成年人在选择我们年老时的监护人时,除了我们的子女,是否还有其他的选择呢?
法律是否也给了成年人一定协商的空间,如同未成人可以由父母外的人来监护,成年人是否也可以由子女外的人来监护?
从民法角度讲,从出生到坟墓,我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呈抛物线型,始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也终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等我们垂垂老矣濒临死亡的时候,我们所作出的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住养老院、住院做手术、甚至是处分我们自己的财产,都需要我们的监护人来签字同意。而一般情况下,那时我们的法定监护人,是子女。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养儿防老”。但是,我们大多数人是否都想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选择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条路,是不是就意味着要孤独终老呢?是不是意味着暮年我们生病住院了都将因为无监护人签字而束手无策呢?而比主动选择“孤独终老”更糟糕的是被动孤独终老,因为你不能预测子女在你晚年时是否一定会履行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年纪太大的情况下,监护人当然是子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