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和在乡复员军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国人社发[2014]1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其个人医疗费负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
二、待遇调整
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调整为:三级医院90%;二级医院93%;一级医院95%;社区医疗机构97%。
三、资金渠道
提高医疗待遇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