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是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针对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①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每人每月2.5元,全年30元;②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200元;③工商企业(含国营、集体“三来一补”和三资企业等):100人以下(含100人)每户每年1000元;100∽200人(含200人)每户每年2000元,类推;。 一、企业不分性质,治安联防费的收费标准统一按大型企业每月每户300元、中型企业每月每户200元、小型企业每月每户100元收取。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精神,以职工人数的多少来划分,具体各类企业治安联防费标准详见附件《企业治安联防费标准一览表》。 二、个体户治安联防费收费标准由原来一、二级马路两旁每月每户10元和其它路段两旁的每月每户5元,统一为每月每户5元; 三、治安联防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或一次性收取上年度的治安联防费。 四、有关收费方式和减免政策按我局《关于治安联防收费问题的答复》(穗价〔1990〕90号)、《关于调整居民治安联防费等问题的通知》(穗价〔1997〕54号)、《关于治安联防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价〔2001〕123号)和《关于收取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的通知》(穗价〔2003〕1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治安联防费标准一览表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企业治安联防费标准一览表 企业类别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职工人数 (人) 收费标准 (元/户.月) 职工人数 (人) 收费标准 (元/户.月) 职工人数 (人) 收费标准 (元/户.月) 工业企业 2000以上 300 300-2000(含) 200 300以下(含) 100 建筑业企业 3000以上 300 600-2000(含) 200 600以下(含) 100 零售业企业 500以上 300 100-500(含) 200 100以下(含) 100 批发业企业 200以上 300 100-200(含) 200 100以下(含) 100 交通运输业企业 3000以上 300 500-3000(含) 200 500以下(含) 100 邮政业企业 1000以上 300 400-1000(含) 200 400以下(含) 100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800以上 300 400-800(含) 200 400以下(含) 100 其他企业 1400以上 300 300-1400(含) 200 300以下(含) 100 说明:1、企业不分性质。 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数代替。
治安联防费,行政性收费。广东省1990年实施的《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将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界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规定其组织活动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该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民筹公助”,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虽然此项收费已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但是《规定》中并未明确谁是收费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