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逮捕属于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判刑需要根据证据和案情具体判断。从犯罪嫌疑人被宣布逮捕的那天起,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两个月(不是必须两个月,案情简单、清楚不需要再侦查的案件可以随时向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但两个月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案件后,应该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15日审理(如果侦查机关提请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则这个环节的用时可能会长,但最多不能超过6个半月)。人民检察审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限和人民检察院是一样的,一般是一个月内审理终结,也就是判刑。《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