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明委[2003]9号文件规定,全国文明城市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实行届期制,具体申报程序为:申报城市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进行自我测评,符合标准、条件后,市文明委自愿向省文明委提出申请,省文明委审核后按分配名额向中央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1、全国文明城市的定义
全国文明城市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市民文明素质、城市文明程度、城市文化品位、群众生活质量较高,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的
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高市民幸福指数。
申报条件
1、获得并保持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荣誉称号。
2、申报前连续两年人均GDP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申报前12个月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4、申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5、申报前完成国务院下发的节能减排任务。
6、未发生非法出版、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的恶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