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说的不是很清楚,此类问题的焦点是欠费的责任人是谁。如果买受人(现业主)2015年买的房子,那么2012及2013年的费用必须由前业主承担,问题是二手房买卖有一个房屋交付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前业主必须清理欠费,而且交易双方包括中介方要一起到物业部门核查,如果物业部门没有核查清楚前业主欠费,现在出现欠费则由物业承担责任,如果物业查出欠费,前业主没有清理,买受人也没有提出异议,那么现在出现的欠费则由买受人承担。如果交易各方包括中介方没有到物业查询欠费,或者中介方没有提醒各方查询,那么这些欠费则由中介找前业主追索,因为中介业务中房屋交付是一个必须履行的程序,也是房地产经纪人的义务。假设要追索欠费并诉讼,那么被告应该是前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