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给银行后法院判决房产属于他人

甲将房屋卖给乙,但未过户,后房屋增值,发生产权纠纷,且甲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房产证也一并押在银行,后法院判决房屋归乙所有,执行时将房产证从银行处要回来给了乙,法院是否可以这么执行?银行的权利怎么救济?银行与甲的抵押合同是否属于担保法37条第四项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而归于无效?
2026年09月23日 16:08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如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个人认为银行的抵押有效,法院的执行行为是不对的。
江苏周斌律师

网友(2):

首先银行是第1债权人,首先偿还银行债务后,剩余部份再通过法律诉讼确认民间借贷的部份,予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