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要公正,因为财产的买卖应该和遗产的继承流程差不多,就是牵扯个亲属的问题,我姑姑也有过类似的事情,别人要买她婆婆的房子,但是我姑父也想买,而且是大儿子,但是另外的买家私下里加了钱想尽快办手续,但是后来也没办成,建议你为了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最好咨询专业部门和进行公正!儿子不但继承遗嘱有顺位的规定,就是买卖的情况也要得到大家的认可和同意,不然会很难解决!不要一时心切,买卖的程序要遵守而且也是给自己保障,避免增加不必要的麻烦(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宅基地房只能转让使用权,不可买卖。转让需满足以下四点: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批准;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农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及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一般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已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哪怕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人也不能相互交易宅基地。因为宅基地作为农村建设用地,村民只是享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因此村民对宅基地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