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26年09月26日 17:48
有1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及国家建设部、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管理,驻呼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不论隶属关系,凡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再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凡未列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