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82条对所谓“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做出了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不支持喂流浪动物的依据有四:
一、流浪动物如果经过投喂后产生聚集效应,尤其是流浪狗,容易制造噪音,惊吓、攻击其他人类;
二、流浪动物都会有捕捉杀害超出其生存所需的猎物的行为,尤其是猫咪这种天然的优秀猎手,对自然环境中的鸟类、昆虫和其他小型动物有着相当大的威胁,会对当地的生态造成一定的破坏,流浪动物本身就是当地生态的入侵个体,不应该再人为增加它们的生存概率;
三、流浪动物没有医疗保证,容易传染散播细菌、病毒和动物间的流行疾病,会对家养宠物尤其是每天要出门的宠物狗形成隐形危害;
四、流浪狗的一些像是随地拉屎、吠叫等不好的行为,会影响其他不养宠的人群宠物的整体印象变差,造成矛盾的隐患。
首先,野狗是没有主人的,
其次,学生在路上受伤,
不是在学校受伤,
学校是没有责任的。
这个只能说是意外了。 野狗没主人怎么找人负责啊
这种情况属于意外,责任自己承担。
学生在上学的路上被野狗咬伤责任在于该区域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