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30,父亲去世,我们都是市民户,父亲的土地经营权我们能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30,父亲去世,我们都是市民户,父亲的土地经营权我们能继承吗?
2026年09月27日 09:56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承包方式。

(1)如果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等农村土地,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承包的农村土地有两种走向:

一是由其其它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户内还有其它家庭成员的话,其它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依据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户内所有家庭成员,并不是某个家庭成员,所以,不会因户内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影响其它户内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如果其户内没有其它家庭成员了,那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2)如果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承包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那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依据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网友(2):

村委会不收回,归你们往外出租,

网友(3):

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

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村民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如承包人的户口本上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还在承包期内的,家庭成员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集体收回土地。子女的户口不在父亲一个村的,不能续包。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