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产拆迁及继承问题,想与法律人士交流下。

各位大律师,有个法律问题想请教下各位,先谢谢喽。案情如下:老父育有二子。死后留有村宅院一处。现已查明宅院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名字在其大儿名下。多年前两儿就老父宅院继承问题经村委调解达成分家协议:村宅平分东西二部分,分别由两儿继承。大儿协议载明:大儿继承东面部分,并由村委盖章;二儿协议上载明:二儿继承西面部分,并由村委盖章。但二份分割房产协议都只载明关已的部分房产,包括村委在内无关于整个院落分割的其它字据。分家协议立完后,二儿先后去世。这是大前提。因农村面临拆迁,现大儿之子甲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将整个房产进行拆迁,并将拆迁补偿据为已有。现二儿之子乙凭分家协议欲进行分割。双方发生争执,村委调解不成。现乙方想起诉。问:1、多年前二儿之分家协议有无法律效力。2、就本案来讲二儿之子乙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是我总结后用我自己的语言讲述出来,也不知道大家看明白没有。我在线等大家的回答。
2026年09月22日 16:22
有1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第一次继承发生时村宅院为遗产,因为没有遗嘱,所以发生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处只考虑子女,即两个儿子,也就是一人一半了。调解协议的范围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关于分房产的部分是有法律效力的,没分的部分也是一人一半。第二次继承发生时,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自己父亲应分得的遗产。总之分家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二儿之子应当去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本该由自己继承的一部分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