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工作需要,
张某
同意在保洁部从事保洁工作
......
张某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不超过
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8小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张某
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
物业公司
安排
张某
每天一班
(
8小时)
的工作时间,其中的吃饭休息时间不固定。后
张某
因加班工资与
物业公司
产生纠纷。
张某
申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向
张某
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安排
张某
在休息日加班。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物业公司
与
张某
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法,属于无效条款,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公司
安排
张某
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休息一天,
张某
存在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的情形。根据《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物业公司
应向
张某
支付工作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我们认为,部分
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等弱点,
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且超过
40小时,而
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须每周工作
6天,每天工作8小时,则每周工作时间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上限,那么该约定违法,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6天
存在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当然,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不需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