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在了,家里的老宅,农村的土地所有权者是某组或社,这种组织才是五十年代的农户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才是真正的集体土地用有者。村委会只是好几个村民小组的组织者,不是农村土地的用有者。农民将户口转出农村后,其原来在农村的住房如果倒塌以后。因为农民户口转出农村,失去了农民身份,不再享受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其原在农村的房屋是他的私有财产,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只要他的房屋还在,其对该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还在。如果这栋房子倒塌消亡以后,村集体便可收回其宅基地的使用权。
当某户人家全家死亡,没有继承人的宅基地可以收回,全家户口迁出的家庭,本人自愿有尝退出的宅基地也可以收回。但是收回的单位不是村委会,而是被收回的农户所在的某某村民小组,或者叫某某社。这个组织才是真实的土地所有者。只要该户人家还有一个人的户口还在本组存在,其他她人的户口迁出的,或者有几个户迁出了。本人没有同意退出宅基地的也不能收回。
村委民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日常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及其他一些事项。当村民在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过程中,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但使用权归农民个人,只要农民的房屋是合法财产,并且该房屋还存在,村集体就无权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在宅基地长期闲置的情况下,或者农民失去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对于不符合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村委会有权将其收回。所以在日常当我们在取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以上方面的事项,按要求使用,以免被村委会收回宅基地。
这就要看老人的子女和亲属问题,如果老人是有子女的,那么就应该由子女来继承,村委没有权收回。
家里的老宅由自己的孩子来继承,如果孩子的户口不是本村村民的话,村委是有权收回的。
土地所有权者是某组或社,村委有权利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