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就业的合肥籍毕业生,其档案由学校直接寄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寄存在高校档案机构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高校档案机构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