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孕妇入院后,应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按照《出生医学登记册》逐项登记孕产妇及配偶的真实信息,并填写《白河县医疗机构依法接生验证情况登记表》(附件1),对没有或不愿提供相关资料的,要立即向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通报,计生办要派人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至接生单位,对情况不明者,要进行备案。产妇出院时,接生单位要认真核对出生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状况及其父母信息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在家生育或者抱养的婴儿先由村委会(社区)出具证明,要证明出生(抱养)婴儿和婴儿父母双方的真实姓名、性别、胎次、出生日期和符合政策生育(抱养)情况,再到所辖区乡镇卫生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办理《出生实名登记表》。各乡镇计生办要严格审核把关,全面掌握新生婴儿及父母基本情况,重点查清政策属性,属政策内出生的要出具《一孩服务证》或《生育证》,属政策外出生的要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原始票据和县人口计生局的结论书或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要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薄》或身份证完整记录出生婴儿和婴儿父母双方的真实姓名、性别、胎次、出生日期和政策属性等情况,规范填写《出生实名登记表》(附表4),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办理出生人口户籍登记。各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实名登记表》(一表一证)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政策外生育的,应当查验缴纳社会抚养费原始票据和县人口计生局的结论书或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要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实名登记表》,填写《白河县公安机关出生证件核查情况登记表》(附表3),无“一表一证”及相关票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并通知所属乡镇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进一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