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他人仍构成强奸。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年满14岁的妇女被强奸,必须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才能构成强奸罪。如果与14岁以上的妇女发生关系,则要求不论其意愿如何,以暴力等强制性手段强奸妇女,这构成强奸罪。如果14岁以下的少女犯下通奸罪,无论该少女是否同意,只要存在关系,就构成强奸罪。用金钱和财产引诱少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任何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少女被他人强迫卖淫并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处罚。在校园、游泳池和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和猥亵犯罪,只要有许多其他人在场,无论他们是否真的看到,都可以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以及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当众强奸的、轮奸的、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猥亵儿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