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冲突该怎么办?

本人在江苏某公司担任设计师,合同里写了一个协商条款,说本人工作性质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所以要离职需要提前3个月通知,看了江苏劳动合同条例二十七条确实有写,但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就可以解除,我想知道哪个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2026年09月25日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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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一样,不冲突。
劳动合同法中有对商业秘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