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原来为财政机关征收,从今年起划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法院判决和拍卖的房子,一般是按法院判决和拍卖的价款为计税依据,如果比市场价低的很多,那么征收机关会按最低计税价征收。
3、财税〔2008〕137号文件已废止。 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所取代。该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同时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