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服务的税收服务概念的界定

2026年09月24日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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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纳税人服务,最早起源于“二战”末期的美国。后经过短暂起伏,逐步趋于完善,并迅速辐射到北美、拉美、欧洲以及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当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似乎已经明晰了它的基本的含义和现实形态,但从理论上来说,税收服务的概念却很不完善,带有很多的描述性的色彩,如将“税收服务” 笼统地界定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便利等。由于这种概念上的模糊性,就使人们对于税收服务的范围无从把握,进一步的问题就是纳税人寻求税收服务法律救济的范围如何来确定。因此,探讨税收服务的法律救济问题,理清“税收服务”的概念是一个基本的前提。理解税收服务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税收服务的对象就是接受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服务的行政相对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就标明了税收服务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所有的纳税人都有接受这种服务的权利。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税收服务行政救济的提起具有普遍性,税务机关的服务行为有较大的危险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税收服务行为界定为:税收服务是由税务机关向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供的一种法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