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劳务工伤赔偿及相关法律程序的一些问题,请求您的帮助。

您好,是这样的,我的父亲在南充当地的一个项目建中学过程中,负伤了。在进入赔偿阶段遇到很多问题。我方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了承包单位和所建学校,起诉后,承包单位向法院提名了被告人追加,但在提交的人员名单中,没有提交相应的人员通讯录和地址(这种情况不提交通讯地址,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定追加人无效?)。现导致案件一直不能开展下去,法院方给的理由是联系不全被告人,像这种情况,我想请问下老师按照川内的法律程序,应该怎样进行下去?;还有第二个问题,前期初步的工伤鉴定结果是8级,因被告方提出质疑进行重鉴,在重鉴过程中,当地法院指定鉴定所必须按“交通道路规定”进行鉴定,但按照负伤时限,应按工伤标准鉴定的,最后鉴定结果就直接降了一级。像这种情况,我们原告方能以什么方式或者方法改变鉴定结果呢?您的解答将是给予我无限的帮助,谢谢老师!
2026年09月21日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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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由追加的一方提供联系地址、通讯录。如果是工伤,应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要到社会保障和劳动部门申请,结果出来后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们是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来走的程序;工伤,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