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劳务工伤赔偿及相关法律程序的一些问题,请求您的帮助。
您好,是这样的,我的父亲在南充当地的一个项目建中学过程中,负伤了。在进入赔偿阶段遇到很多问题。我方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了承包单位和所建学校,起诉后,承包单位向法院提名了被告人追加,但在提交的人员名单中,没有提交相应的人员通讯录和地址(这种情况不提交通讯地址,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定追加人无效?)。现导致案件一直不能开展下去,法院方给的理由是联系不全被告人,像这种情况,我想请问下老师按照川内的法律程序,应该怎样进行下去?;还有第二个问题,前期初步的工伤鉴定结果是8级,因被告方提出质疑进行重鉴,在重鉴过程中,当地法院指定鉴定所必须按“交通道路规定”进行鉴定,但按照负伤时限,应按工伤标准鉴定的,最后鉴定结果就直接降了一级。像这种情况,我们原告方能以什么方式或者方法改变鉴定结果呢?您的解答将是给予我无限的帮助,谢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