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积极发展人民储蓄事业, 鼓励和保护人民储蓄, 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第二条 人民储蓄必须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三条 积极组织和吸收储蓄存款,可以把部分闲散的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可以适当调节购买力的增长同商品可供量之间的予盾,可以促进群众有计划安排生活、引导消费。第四条 储蓄存款户多、面广,储蓄所点多、分散。为了切实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银行的信誉和储户的利益,提高经营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加强储蓄所的管理。第二章 储蓄所的基本任务第五条 储蓄所是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机构,是密切联系群众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场所,其基本任务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储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 保证国家和上级行批准的储蓄计划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 办理各种储蓄业务的收付和经批准办理存、贷结合的消费性贷款、个人汇兑及代理个人收付业务。确保帐、款、证正确和储蓄所财产的安全;
四、 宣传组织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
五、 管理、辅导、检查储蓄代办所的工作。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六条 储蓄所的设置应根据方便群众,有利生产和经济核算的原则。既要考虑当前人口密度、储蓄潜力、实际需要,又要瞻望今后的发展趋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七条 储蓄所的增设、迁并要报经地、市一级人民银行批准。第八条 储蓄所必须配备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具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所主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行任命。
大的储蓄所应配备科、股长级干部担任所主任。县市支行的储蓄科、股长不得兼任所主任。第九条 储蓄所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内勤和外勤等人员。储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培养德才兼备的储蓄专业干部。第四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 储蓄所各类人员应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各尽职守,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任务。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和调动储蓄所和储蓄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储蓄所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应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定员定额和考核制度。第十二条 所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全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
二、 贯彻执行储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制订工作计划和措施,合理安排人力,开展宣传,加强服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 组织全所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技术水平。第十三条 记帐员(或经办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热情接待储户,办理各项存取款手续;
二、 领用、登记、保管各类存款明细帐(卡)、重要空白凭证和各类登记簿;
三、 根据分户帐(卡)轧计各类收付发生额、余额、利息,并办理结帐工作。第十四条 出纳、复核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出纳制度规定, 办理现金收付, 领解和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和登记现金库存簿;
二、 掌管业务公章,审查、复核各种帐、单、折、证、息、印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三、 填制各科目日结单及编制业务汇总日报等综合核算工作。第十五条 外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调查研究,分析储源,培养和发展储蓄宣传员,协储员,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存款;
二、 辅导和检查储蓄代办所的业务开展、政策执行、帐务处理及款、证保管情况。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第十六条 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用共产主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教育干部,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守则》,使全体储蓄人员越来越多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劳动者。第十七条 所主任要以身作则,言教身带,依靠党团工会组织,对干部运用个别谈心、家庭访问、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解决思想问题,有进步及时表扬,有缺点耐心帮助,有困难尽量解决,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共同完成所内各项任务。第十八条 管辖行要关心储蓄员的生活, 储蓄所要有必要的生活设施, 要注意有劳有逸,劳逸结合,以保护储蓄员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