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3、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不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