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下房产证上有没有你妈妈的名字。
1、有。那这个房子你妈妈也有说话的权利,劝说你妈妈写一份公证说明,主要是关于房子使用和以后分房问题,写这份说明时到您所在地的房产中心,做公证,那样这份证明就生效了。
2、没有。你把所有可能继承这份房产的人聚到一起,讲明情况,如果要分房,要怎么分,讲清楚,并写下来,每个人签字确认。等找个时间到房产中心作出公证即可。
老人指的是谁呀?如果指你爷爷奶奶的房子,那就和你没关系,那房子又没你的份
问题不够清晰,老人的房子,
老人是谁?你爸呀?这房子是
你爸妈婚前,还是婚后买的?
婚前买的,房产证只有你爸的
名字,那你妈没有权力干涉。
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妈也有一半的份,但是如果
房产证只登记你爸的名字,你
爸一人签字,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登记你爸妈两人名字,你
妈有权追回自己那部分,前提
是房子还没过户;如果过户,
是对方善意取得,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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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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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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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