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回来。虽然没办结婚登记,但你们也同居几年了。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此时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③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